关于开展仪器设备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12浏览次数:139

 

全校各单位:

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关于开展全校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海大字[2007]1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仪器设备清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凡在20061231以前入库的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在此次清查范围之内。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按照学校要求成立资产清查小组,并指定1名负责人和1~2名责任心强、有工作能力、熟悉实验室或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清查工作。

2、由于我校实验室体系结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各院系设备账目需按照新的实验室体系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所以此次设备清查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进行账目调整,将设备调整到新的实验室中,凡用教学经费购置的实验室设备应归属到教学实验室;二是要进行帐、卡、物的核对,所有清查范围内的设备要做到账、卡、物相符,并粘贴设备标签。

三、工作方法

此次设备清查采取单位自查与学校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单位在自查时,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以账对物

各单位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的《设备账目表》(已经发送到各单位邮箱)核对设备,粘贴设备标签,并将核对结果填入表中。要求如下:

1)、设备账目表以院(部、处)为单位进行填写。

    2)、设备账目表中的记录不得增加、删减。

    3)、“设备编号”为设备的唯一标识,不得进行改动。

    4)、“设备名称”、“型号”为设备入账时所填写,请进行核对,如果表中所提供的名称或型号不准确,请进行更正,并在备注中注明“修改”。

5)、“原属实验室”为设备入账时所填写,不得进行改动。

6)、“现属实验室”为设备现在所在的实验室,应全部重新进行填写(不能为空),填写时请按照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编码”(附件1)中所提供的新的编码进行填写,并且必须填写到最低一级(即此单位编码下不含有下一级编码)。

7)、“原管理人”为设备入账时所填写,如果已发生变更,请将现在管理人的姓名填入“现管理人”一栏,“现管理人”应为本单位人员。

2、对于有帐无物的设备应追查其下落。如在其他部门使用请在备注中注明“待调拨”,并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仪器设备调拨登记表》(附件2);如确实无法找到的请在备注中注明“丢损”,同时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呈报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对于严重老化、技术淘汰或因损坏严重、无法修复且已到报废期的设备,请在备注中注明“待报废”,并按正常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4、对于有物无账的设备填写《中国海洋大学未入账设备登记表》(附件4),并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入库手续。

5、自查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总结自查结果、整理有关材料、剖析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自查工作结果报告。

所有材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

四、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36-311

各单位按照要求布置清查工作,将本单位仪器设备清查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

2、单位自查阶段(312- 331

各单位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的设备帐进行自查,按要求填写上报各种表格。

3、学校核查阶段(41- 420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核查,对没有按照要求做好工作的单位,将上报校清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4、整理调账阶段(422- 429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整理清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学校,并按照此次设备清查的结果对各单位进行调帐,调账后所有设备信息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设备调拨、管理人变更等)情况,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登记。

5、整改提高阶段(58-518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及各有关单位将此次清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总结整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讨论,提出解决办法,完善规章制度,以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

五、其他

1、各单位设备账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

2、各单位所需设备标签可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取。

3、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82032258

E-mial  lilysdqd@ouc.edu.cn

附件:1、《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编码》

      2中国海洋大学仪器设备调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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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国海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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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海洋大学未入仪器设备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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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与设备专项清查小组

                                                                       OO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