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管控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李莉发布时间:2016-03-31浏览次数:224

中国海洋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文

实验室【201533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管控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校接到青岛市公安局的通报称,该局在对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中发现,我校部分师生将学校统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带入无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资格的单位中使用,上述做法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易制毒、剧毒、易制爆等集中管控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大国资字〔20151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将集中管控化学品出借、转让给申领使用实验室以外的其他人员或单位使用;

二、不允许将集中管控化学品带到校外或其他法人单位使用,但确因项目合作需要的,需填写备案表(详见附件1),经所在学院批准,并交由鱼山、崂山校区集中管控化学品暂存点备案后方可少量带至校外或其他法人单位使用;

三、各实验室需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集中管控化学品的使用记录,且台账至少保存2年;

四、未经申请备案将集中管控化学品带至校外或其他法人单位使用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若集中管控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实验室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附件1:中国海洋大学集中管控化学品校外使用备案表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