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司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面向全校进行公示(资产明细见附件),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联系原使用单位详细了解待报废资产状况,如有需求,可到资产管理科申请办理调拨手续。公示期结束后,无再利用价值的资产,将按照正常报废程序处置。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2019年6月21日17:00前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0532-66782258。